肖翠平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计算
来源:肖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量:1232
2009年7月1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周某借款50万元整,未约定利息,至起诉日止被告只归还原告40万元,尚欠10万元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案情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的约定、计算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审理的焦点,老百姓往往是口头约定利息,一旦启动法律程序后往往很被动,很难举证约定了利息。那么,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利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不高于银行利率的4倍就可以。但民间借贷纠纷中,除去专门放贷的情况,一般人能写下一张欠条好好保存已是颇具法律意识了,预先约定逾期还款罚息的实在难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利息未能形成书面材料,债权人又该如何主张利息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故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关键。建议出借人在催要借款无果后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发催款律师函,后期可作为向借款人催要欠款的证据。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内容由肖翠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肖翠平律师咨询。
肖翠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3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翠平
  • 执业律所: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8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