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等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中央领导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及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肖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875

来源:中国法院网

【裁判要旨】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上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信任,在犯罪目的上都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区分两罪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考察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的非法利益是否属于财物,如果主要是情感等非财产利益,则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第二,如果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目的在于骗取财物,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遵循择一重处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所骗取财物的具体数额不同予以区分。对于招摇撞骗罪,应当综合考查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时间和次数,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声誉的影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以及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判断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某泽,化名贾某睦,谎称自己为中央领导亲属,冒充中央书记处第一组组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单独或伙同程某进行招摇撞骗活动。200811月,杨某泽与程某共同出资成立河北卓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杨某泽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程某任总经理。200910月,杨某泽以上述虚假身份骗取了香港卫视董事局主席高某星的信任,并多次以各种理由向高某星索要财物,2010531日高某星根据杨某泽的指示向程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存入人民币.131.5万元,201110月高某星为杨某泽购买尼康相机2部(未作价)。

20107月,杨某泽以上述虚假身份骗取了香港卫视董事局副主席欣某、江某生二人的信任,随后伙同程某谎称能够帮助香港卫视在河北省大厂县建立影视基地,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项目,诱使欣某、江某生二人同意与其合作。同年731日,杨某泽、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西苑饭店与欣某、江某生签署借款协议,欣某、江某生二人通过深圳市沛丰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瑞华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与杨某泽、程某控制的卓源电力燃料公司共同注册成立港卓文化传播公司和蒙安能源公司,后港卓文化传播公司和蒙安能源公司又共同出资成立内蒙古陆安能源有限公司,杨某泽任上述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此后,杨某泽、程某二人利用对上述三家公司的管理权,先后支出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和日常开销。在此期间,杨某泽还多次以上述虚假身份与程某一起带领欣某、江某生到

河北省大厂县,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呼伦贝尔市等地进行考察,并受到当地党政机关领导的接待。20111013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泽、程某二人抓获归案,并扣押冻结了涉案款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泽伙同被告人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高某星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招摇撞骗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泽辩称其没有招摇撞骗、没有诈骗的辩解,经查,首先,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被害人欣某等三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薛某华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杨某泽对外一直使用贾某睦的名字,在他人介绍其为中央书记处第一组组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时,予以默认;其次,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亦证实,杨某泽在与被害人和多名证人的接触过程中,曾多次介绍其负责办理涉省部级高官的大案要案,进一步强化了他人对其特殊身份的认知;最后,从司法鉴定机构在杨某泽手机中提取的短信内容不难看出,杨某泽曾多次以领导口吻与被害人进行交流,相关短信均客观记录了其冒充中央领导进行招摇撞骗的具体行为。

关于被告人程某辩称其不知道杨某泽的真实身份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程某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杨某泽、程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共同成立卓源电力燃料公司,程某理应对杨某泽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以及个人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其次,程某本人亦曾直接供认,通过观察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细节,其发现贾某睦与杨某泽就是同一人;再次,程某在短信中对贾某睦身份提出质疑的事实,非但不能作为证明其欠缺主观故意的依据,而且与其本人的上述供述内容吻合;最后,程某在明知杨某泽对外自称贾某睦,虚构中央领导身份,谎称杨某泽与贾某睦并非同一人时,仍帮助其掩饰身份,并就贾某睦的背景、地位进行不实陈述,直接表明了其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杨某泽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严重损害了中央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谎称自己为中央领导亲属,大肆宣扬所谓的中央高层内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其以合作开发为名,欺骗被害人投人大量资金与其联合成立公司,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其冒充中央领导身份到内蒙古等地进行考察,欺骗当地政府对其进行接待,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程某虽未参与组织、策划,但其帮助杨某泽掩饰虚假身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上,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泽、程某二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泽、程某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79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3条,第69条,第64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杨某泽退赔被害人高某星人民币1305000元;被告人杨某泽、程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欣某、江某生人民币6000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在案扣押的案款人民币191000,在案冻结的河北港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安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陆安能源有限公司和河北卓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京NEF755和京NPF877的两辆奔驰牌汽车,折抵退赔款及被告人杨某泽的罚金;在案扣押的其余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泽、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11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评析】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上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信任,在犯罪目的上都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容易混淆。区分两罪可以分为两步骤:第一,考察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的非法利益是否属于财物,如果主要是情感、待遇、职位、荣誉等非财产利益,而对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第二,如果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目的在于骗取财物,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遵循择一重处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所骗取财物的具体数额不同,又具体分为四种情况:未达到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达到诈骗数额较大标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幅度相同,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达到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如果不属于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因诈骗罪处罚较重,认定为诈骗罪,属于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幅度相同,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诈骗罪处罚较重,认定为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某泽采用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高某星给予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被害人欣某、江某生出资与其合作成立公司。对于第一起骗取高某星130万余元和两部相机的事实,现有证据证实涉案财物均系杨某泽以上述虚假身份为掩护从被害人处骗取的,130万余元钱款更是被直接转入了杨某泽控制的卓源电力燃料公司,杨某泽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属于招摇撞骗与诈骗的想象竞合,因已经达到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诈骗罪的量刑要重于认定招摇撞骗罪,因此最终认定为诈骗罪。在第二起事实中,被害人欣某、江某生二人基于对杨某泽身份、能力的错误认识而出资6000万元与其进行合作,首先,根据双方约定,欣某一方借款4600万元给杨某泽用

于注册成立公司,上述款项汇入杨某泽控制的卓源电力燃料公司后随即被转入新成立的公司,杨某泽并未予以截留;其次,欣某与江某生二人出资的6000万元中4600万元作为杨某泽一方的出资、1400万元作为欣某与江某生一方的出资,均按照约定汇人双方合作成立的公司账户,为双方合作成立的公司实际控制使用:再次,欣某、江某生二人均在双方合作成立的公司任职,杨某泽、程某二人在动用公司资金时也确实履行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审批程序,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泽、程某二人完全控制了公司资金,也无法证明杨某泽、程某二人具有转移、隐匿、挥霍公司资金的行为。综上,现有证据未能明确证实杨某泽、程某二人在此起事实中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杨某泽、程某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最终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2.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目前,针对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时间和次数,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声誉的影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以及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第一,被告人杨某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达五六年的时间,在其朋友圈内已经得到了一致认同,并且在不断扩展,从犯罪时间、次数和欺骗的人数上看,均已经达到了极为恶劣的程度;第二,被告人杨某泽冒充中央书记处、中央办公厅的正部级领导,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中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严重损害了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声誉;第三,被告人杨某泽在招摇撞骗的同时,还谎称自己为中央领导亲属,提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其在不同场合编造、宣讲所谓的中央高层内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第四,被害人欣某、江某生二人受被告人杨某泽迷惑,投入巨额资金与其联合成立公司,在经济利益上遭受了严重损害;第五,被告人杨某泽冒充中央领导身份到内蒙古等地进行考察,欺骗当地政府对其进行接待,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综上,被告人杨某泽、程某二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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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肖翠平
  • 执业律所: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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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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